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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月嫂请进门,如何把风险挡在门外

2020/3/14 16:50:13发布172次查看
 “二孩政策”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月子期间护理服务。月嫂的收入水涨船高,可与此同时与雇主之间的纠纷也明显增多。
护理记录作证
雇主索赔被驳回
北京夫妻高路和陈柳是大学同学,年轻时两人为了事业,一直没要孩子。直到年近40,才将怀孕生子提上日程。经过一年准备,2016年春天陈柳如愿怀孕,高路高兴之余开始规划一家三口未来的生活。
为了能更好地护理新生儿和产妇,在妻子怀孕6个月的时候,高路就与家政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并选定一位月嫂。
双方约定:家政公司派高级月嫂方红提供产妇以及婴儿护理服务,服务天数为42天,服务费1.8万元。
合同签订后,高路支付了月嫂服务费。2017年2月,陈柳生下儿子小锐。陈柳出院后,方红便依约来到高路家。
出于信任,在喂养和护理孩子的问题上,高路夫妇对方红言听计从。然而,两人都没想到,小锐刚刚满月,就得肺炎住院了。
看到儿子输液,高路心疼不已。他认为都是方红喂养和护理不当,才导致儿子生病。于是,高路将家政公司告到房山区法院。高路认为,家政公司推荐的高级月嫂不合格,方红不会科学喂养和护理孩子,导致小锐患病住院。
高路要求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1.8万元,并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5万元。
法庭上,家政公司并不认可高路的说法。家政公司表示,他们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公司委派的月嫂具有从业资质,通过了专业考试。并且方红提供服务期间,家政公司曾向高路夫妻发放书面问卷,询问其对月嫂是否满意,夫妻俩的书面回复都是非常满意。在家政公司看来,月嫂只是服务人员,并非专业医护人员,所以小锐患病与月嫂服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高路的退费和赔偿的要求。
法院调查后发现,方红曾接受过正规的月嫂培训,并通过了相关考试,她还持有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在护理小锐的过程中,方红每天都做了详细的护理记录。根据这份护理记录记载的信息,方红给小锐喂奶粉的时间间隔、次数、用奶量与品牌奶粉生产商的建议喂哺表基本一致。法院还查明,家政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母婴护理。也就是说,家政公司与高路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没有超出经营范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为,高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锐患病与家政公司提供的月嫂服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017年7月判决驳回了高路的诉讼请求。
金牌月嫂感冒
传给婴儿需赔偿
在妻子刚怀孕时,北京房山的张青也想提前预定一位月嫂,可母亲吴晴岚却觉得服务费太贵。为了给儿子儿媳省钱,吴晴岚主动提出,她来伺候月子。
然而,当孙子出生后,吴晴岚却发现很多事都力不从心。要隔多长时间给孩子喂奶?她和儿媳各有说法。月子期间产妇的具体饮食标准,两人也意见不一。更让吴晴岚没想到的是,儿媳产后没几天竟得了乳腺炎。这回吴晴岚慌了,建议儿子还是请专业的月嫂。
于是,在儿子出生一周后,张青来到家政公司,可对方表示临时无法安排。
张青无奈,只好通过网络找到自称是金牌月嫂的刘春芳。
张青和刘春芳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张青支付服务费8000元,刘春芳照顾产妇和婴儿,服务天数为30天。为了确保刘春芳能用心服务,双方还补充约定,因月嫂过失导致产妇和婴儿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月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年4月的一天,吴晴岚发现孙子脸色不对,当天晚上孩子开始呕吐、腹泻,张青急忙将孩子送到医院,确诊孩子患了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
想到三天前,刘春芳曾感冒请假去医院,张青认为是她将病毒传染给了孩子,于是将刘春芳告到法院。张青表示,合同中写明,因刘春芳过失导致产妇和婴儿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青要求对方赔偿孩子住院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损失2.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刘春芳向法庭提交了她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职业资格证书,以此来证明自己有从事月嫂的资质。刘春芳还辩解说,她在护理期间尽职尽责,并没有不当的护理行为。刘春芳承认,她是前段时间感冒了。当时,她曾提议更换月嫂,但张青夫妇不同意,如今怎么能怪她将病毒传染给孩子呢?
双方说法不一,张青申请对刘春芳的护理行为与孩子患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最终给出以下结论:不能排除刘春芳的护理行为与孩子患有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结合司法鉴定结论以及刘春芳的病历信息,她在感冒期间仍亲密接触、护理孩子,作为月嫂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虽然刘春芳辩解,曾提议更换月嫂,但张青对此否认,她亦拿不出证据,因此孩子患病,她负有一定责任。不过,张青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和监护人,与孩子共同生活,也应关注孩子的健康状况,并依据月嫂的健康异常作出合理应对。
综合多方因素,法院判决,刘春芳按照50%的责任赔偿孩子生病住院的医疗费、交通费1.25万元。由于孩子患病,并非刘春芳故意导致,所以张青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请月嫂规避风险5步走
二孩时代来临,如何找到满意的月嫂,将成为很多准父母面对的问题。除了经济因素的考量外,房山区法院的孙法官也希望人们注意聘请月嫂法律层面的风险。
简单而言就是“一看、二查、三询问、四观察、五留证”。
“看”就是仔细、全面地阅读与家政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在选聘月嫂时,尽量与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签署书面合同,而不是与月嫂个人签约或仅仅达成口头协议。如果选择后者,或许支付的月嫂薪酬较低,可一旦出现纠纷,雇主可能面临找不到责任承担人的困境。
而无论选择与谁签订合同,都应在签约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免除或降低一方责任的条款;对于其中容易引发歧义的名词,要及时让对方予以释明,并以备注形式记载于合同上,避免纠纷发生后追责缺乏依据。
“查”就是查询家政公司及月嫂的相关证件、证照等。
一方面,雇主可以通过网络等信息途径查询家政公司的工商信息。如是否有具体办公场所,营业范围是否包括母婴护理和家政服务,注册资本是多少等等。雇主还可以在母婴论坛、母婴网站上查询已有客户对家政公司的服务点评。
另一方面,雇主还要核查月嫂的身份信息、近期体检证明、护理专业培训合格证等。在查看证书时,要注意颁发单位是否为相关政府部门。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含金量更高些。
“询问”是指在面谈环节,雇主要询问月嫂专业问题。通常在正式确定月嫂人选前,家政公司会安排候选月嫂与雇主见面。在这个过程中,雇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有针对地询问。例如,询问母婴的日常护理模式,对产后抑郁症如何处理,产妇乳房如何保养等等。通常情况下,月嫂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和反应能力,要比证书更有说服力。
“观察”是指护理期间注意查看产妇、孩子及月嫂的异常情况。需要提醒的是,雇佣月嫂虽然是为了给产妇和婴儿提供更好的护理,减少家庭负累,但并不表示配偶等其他家属就可以完全放手、不再承担任何护理及注意义务。
相反,配偶和家属不但要随时关注产妇和孩子的身体情况,还应留意月嫂的身体异常,予以妥善应对。
“留证”是指注意留存相关资料。比如留一份护理记录、双方微信通讯记录、病历本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凭此证据主张权利。
当然,月嫂也是一份辛苦职业,她们需要在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给产妇和孩子提供贴身服务。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双方彼此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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